前三季度营收22.1万亿元 央企交出亮眼成绩单
法理文库、法哲学文丛一类的书籍可以信手拈来,法理学文章更是俯拾皆是。
记住这一点,有利于准确理解下面四个自然段中的引文。声言权利中包含权力,这也主要是20世纪中叶之前欧美法学界采用的说法,此后已因不合时宜而被逐步放弃。
李步云教授最近发表的论文《法哲学的体系和基本范畴论纲》(一下简称《论纲》)是这方面的论文之一。[18] 如何海波著:《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张之本30年代发表的社会法律学专著,也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依托讨论法的本位问题的,虽然他此书的重点放在申述对于权利本位之法律观念的反对意见。权力是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的利益)、从而公共机关所有之财产的法律表现。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指个人、组织(法人)及国家(作为普通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所行使的职权和责任。
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是权利与权利的交换、协调关系在引入义务概念之后的表述形式,用它来说明私法即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恰当的。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信读者可从用法权定义一些基本的法现象的方便性中体会出用法权概念做法学核心范畴的可行性:法律,由国民代表机关等有权机关公开制定或认可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权分配和运用规则。
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的根本法教材(宪法学教材)完全不接受权利义务是法的核心范畴的安排,也近乎完全回避与上述安排相联系的宪法关系的概念。对于法律生活现实,合理的法权结构(权力和权利的比例结构)的形成和完善的提法很可能优于法律体制(包括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等)改革的提法。[4]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78-79页。这首先是笔者有限阅读但较大量浏览英美法学文献后获得的的一种直观感受,但这种感受在英美有代表性法学作品中也确实能找到根据。
归根结底,学问是靠人传承的,1949年后随民国《六法全书》的废止,旧的法学论著不会再拿到大学法科院系做教材,但那时政法院校的教师毕竟还是民国时期受的大学法学教育,不可能摆脱自己所学的基础性内容的束缚。雅维茨著:《法的一般理论》,朱景文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版,第138-168页。
当然,所有这些权后面,都有相对应的利益内容和财产内容。这就是认为它是改造现行的已经过时的法理体系的突破口,或者说是一条根本途径。[27] 吕世伦:《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年第 3 期。综上可以说,中国法学界和法学教育界,数十年来接受甚至自觉维护权利义务核心范畴地位的一些超逻辑说法,并不是逻辑和理性的结果,而是长期众口一词、重复无逻辑不理性说法造成的习非为是的心理后果。
在法学核心范畴方面,中国学者在改革开放初期的20世纪80年代初续上了自那个世纪第一个十年起开始形成的历史传统。如果说这些特征是现代法学出现或形成的外在标志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中国的现代法学发轫于清末民初。文正邦教授几乎与郭教授同时重视权力研究。自那时以来,二十余年过去了,最重要法现象权利义务核心论的片面性日益凸显,而权利权力论则在中国法学学术市场所占份额明显呈稳步上升的趋势。
这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完全可以理解。有一个可同时或分别指代权利和权力两类法现象的名词权,是中文的独特优势,欧美文字没有表意功能与权相同的名词。
权利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和核心范畴,他的外延至少应该是清楚的。在这大半个世纪中,中国大多数法理学者对法、对法律关系都是从权利义务方面加以解说的,权力、职权、权限都被看成权利的组成部分。
[6]为了把以权利义务为中心的法理学构想推向整个法学界并使之教材化,张光博教授于80年代中期在吉林大学的青年教师中办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来改造原教学体系的法理学研讨班。本文所谓最核心范畴的传统定位,实际上指中国有了现代意义的之后的数十年里法学对最基本范畴的定位。至于说宪法学者和公法学者接不接受相应的解说,那还在其次,属主观认识问题,而主观认识是可以调整的。(2)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在法律上,权力并不包括社会权力,后者不是一个正式的、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法学概念。笔者注意到,认同不认同的基本标志,就是有没有一小块某某法律关系(如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介绍。
[15] 笔者一直主张对一国的全部法律做三元分类,即分为私法、公法、根本法(相应提法和相关理由详见童之伟《宪法和部门法关系管窥》,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作者自序),本文亦然。法权中心说里的权利权力统一,不是所谓两者统一于法律、统一于立法执法司法过程,而是证明了它们两者从根本上是连在一起的,是一个与权利和权力区分开来的一个新的法学实体,就像结婚登记使两个个体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新的社会的或经济的独立实体——家庭。
因此,认定法学核心范畴,意味着法学界要在全部法现象里认定其中一两种最重要的加以研究,意味着法学界应花最多的人力物力研究这一两种现象本身及其内部和外部联系,包括研究和解决它们反映出来的法律生活主要矛盾。在这方面,笔者还是认同实践是检验法学产品真理性的唯一标准的命题。
但是,无论怎么说,张光博教授和他的支持者、后继学者们重新倡导以权利义务两个基本概念为核心范畴改造当时事实上以阶级性为核心范畴的法理学的努力,三十余年来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郭教授是第一个将权利、权力放在法学全局中最重要位置加以研究的著名法学家。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专业主要定位于法理学、法哲学的学者,在研究现实法律问题、甚至做法的全局性论述的时候,也逐渐放弃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范畴的解说套路,选择了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的论述路径。[6] 张光博:《权利义务要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序第 3页。[30]这些说法完全是传统的法现象解说套路,包括把权力当作权利的一部分。但是,在十多年后,吕教授在这个方面的想法有了根本性转变。
三、考虑核心范畴定位宜超越权利义务和权利权力 中国当代理论法学中以哪个或哪两个法学基本概念为核心范畴,不仅是认识问题、学理问题,更是个法律实践问题。通过长期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观点的学习和近些年结合实际的反复思考,笔者深深感到,真正阐明权利与权力关系实属一件关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发展前景的大事。
[2]这些可谓20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言论,可见那个时代的中国学者实际上就是将法学核心范畴定位于权利、义务或两者之一,主要是权利。再说,声言权利中包含权力,这也主要是20世纪中叶之前欧美法学界一度采用的说法,此后已因不合时宜被逐步放弃,就像从权利义务角度解说法律问题的做法在欧美历史上一度盛行,20世纪中叶后因脱离新的法律生活实际而逐渐销声匿迹了一样。
[34] 郭道晖:《认真对待权力》,《法学》2011年第1期。[10] 同上注,第40页、第43-44页。
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合理地设定和分配法律责任,促使人们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权力在我国法制系统中的具体展现形式,就是宪法、法律中记载的国家权力、职权、权限、公权力等等。[38] 刘作翔:《法治社会中的权力和权利定位》,《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17] 如龙宗智、杨建广主编:《形式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
笔者肯定法学核心范畴权利权力中心说,主要是赞赏这种安排将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集中到了客观的法现象世界中两个最基本、最重要的现象:权利和权力,尤其是其中被中国理论法学的教科书体系轻慢数十年的权力。所以,如果人们承认权利和权力是全部法现象中最重要最常见的现象,承认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法律生活领域最基础性的关系,认为有必要把权利和权力本身及两者的关系作为法学研究的着重点,那么,他们最优的选择不是把权利、权力概念作为核心范畴,而是应该把从权利和权力这两类现象中抽象出共同利益内容和共同财产内容从而揭示出权利和权力尽管表面上有种种差异,但归根结底是一个统一体的法权概念作为其核心范畴。
更具体地说,职责是与中国宪法中规定的权力或职权、权限相对称的义务的表现形式。毕竟21世纪了,如此确定法学核心范畴没有哲理法学应有的水准。
从抽象上升到理性具体,是马克思在其《资本论》中成功地用以构造范畴体系的经典方法。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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